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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执211号

胡传永与陈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传永,陈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胡传永

被执行人:陈传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0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陈传平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存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