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胡传永
被执行人:陈传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0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陈传平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存鹏 来源:
胡传永与陈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胡传永
被执行人:陈传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0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陈传平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存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