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02民初752号

黄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752号原告黄某。被告程某。委托代理人高秋霞,宜昌市西陵区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0元(原告黄某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黄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黄正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莊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