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752号原告黄某。被告程某。委托代理人高秋霞,宜昌市西陵区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0元(原告黄某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黄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黄正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莊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