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民初559号

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559号原告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龙沾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奎刚、苗大伟,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开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秋丽,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7元减半收取为4453元,由原告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松峰

审 判 员  翟江涛

人民陪审员  孟祥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亚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