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26之1号
原告(反诉被告):尧绍义,女,生于1953年1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秋,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金容,女,生于1976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覃仁秋,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原告尧绍义诉被告李金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反诉原告李金容诉反诉被告尧绍义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反诉原告李金容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反诉原告李金容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反诉原告李金容负担。
审判员 郑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