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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民初126之1号

尧绍义与李金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尧绍义,李金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26之1号

原告(反诉被告):尧绍义,女,生于1953年1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秋,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金容,女,生于1976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覃仁秋,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原告尧绍义诉被告李金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反诉原告李金容诉反诉被告尧绍义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反诉原告李金容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反诉原告李金容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反诉原告李金容负担。

审判员  郑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