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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748号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束永平、洪双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束永平,洪双文,陈冬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748号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洪生,系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国强,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赵长健,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束永平。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双文。被告陈冬华。

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束永平、洪双文、陈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32元,减半收取4466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86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本院。

审判员  杨惠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印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