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费147号原告包松鹤与被告吴文广、黄欣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文广、黄欣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费1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