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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2902号

黄东海与潘克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黄东海,潘克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2902号

原告:黄东海。

委托代理人:徐雷、邵婷婷,浙江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克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海诉被告潘克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东海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东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东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华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晓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