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2902号
原告:黄东海。
委托代理人:徐雷、邵婷婷,浙江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克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海诉被告潘克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东海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东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东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华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晓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