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郭邦青,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生满,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莫延章,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青海华耀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北川工业园区(宁张公路15公里西侧)。法定代表人唐上棠,该公司董事长。郭邦青、刘生满与莫延章、青海华耀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莫延章给付郭邦青、刘生满工程款1516299.60元,青海华耀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336058.60元范围内对郭邦青、刘生满的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8456元由莫延章负担。因莫延章、青海华耀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邦青、刘生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青海华耀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6648.45元。2015年12月18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郭邦青、刘生满申请恢复执行此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莫延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莫延章银行存款1585578.27元;如存款数额不足,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闫杰二Ο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欧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