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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172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刘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刘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72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连江路9号。

负责人:廖晓云,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柏生,该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文锋,该分行职员。

被告:刘迈,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刘迈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负担。

审判员  罗文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