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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186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与马红见、余军玲、余军贤、张玉侠、翟玉民、李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马红见,余军玲,余军贤,张玉侠,翟玉民,李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8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67166972-5。负责人邱玉梅,行长。委托代理人柳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红见,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余军玲,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余军贤,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玉侠,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翟玉民,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秀英,女,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与被告马红见、余军玲、余军贤、张玉侠、翟玉民、李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海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