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690号原告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凯歌路A幢2-2-1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9418-4。法定代表人杨合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后全,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龚燕,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温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