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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3959号

余四有与杨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四有,杨玲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959号

原告:余四有,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

被告:杨玲飞,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余四有为与被告杨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杨玲飞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四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玲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四有起诉称:2014年11月12日,被告杨玲飞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当年农历年底前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归还上述借款,甚至以经济困难为由继续向原告借款1000元,原告在2015年2月6日直接汇款到被告农业银行账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6000元,被告拖延拒付。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及利息400元(其中5000元利息损失从2015年2月至起诉日按银行相关贷款利率0.8%*5000元*10月=400元,起诉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日止6000元的利息按人民银行相关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杨玲飞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2月2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杨玲飞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约定2014年年底归还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1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已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一并送达给被告,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本院对证据1予以认定,证据2系资金往来凭证,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故对证据2的证明力不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年底归还,并出具借条1份。2015年2月6日,原告向被告银行卡转帐1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其有效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原告可向被告主张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通过银行转帐给被告1000元也系借款,

本院认为,银行汇款是资金往来的一个凭证,并不能理所当然的认定为借贷。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就该1000元存在借贷关系,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玲飞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四有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21日起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玲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朱 娅

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

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 敏?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