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875号原告宿某某,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禹城市。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8年出生,住禹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泽清,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宿某某承担。
审判长 金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关敬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