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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民初字第53-2号

原告徐希俊与被告郭向新、李东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希俊,郭向新,李东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民初字第53-2号

原告:徐希俊,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告:郭向新,男,汉族,1952年10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李东升,男,朝鲜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希俊诉被告郭向新、李东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希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由原告徐希俊负担1520元(退1520元)。

审判员  宰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纪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