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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行审87号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与吕志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吕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482行审87号申请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平湖市。负责人吴敏奇,副局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闫默、陶黎黎(),局科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吕志伟。申请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27日对吕志伟作出平环罚字(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7月5日送达。2016年2月18日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申请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内容是执行罚款人民币7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平环罚字(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且延期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6月27日作出的平环罚字(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70000元),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士忠

代理

审判员  王 玮

人民陪审员  孙永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吉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