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228号原告张某,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被告毛某,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张某诉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周建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