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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2民初228号

张某与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228号原告张某,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被告毛某,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张某诉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周建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