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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执字第293号

安捷利(番禹)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共青城赛龙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捷利(番禹)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共青城赛龙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代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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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安捷利(番禹)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63号。组织机构代码:618700084。法定代表人柴志强。被执行人共青城赛龙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工业新区(全国青年创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558485641。法定代表人代小权。被执行人代小权,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工业新区(全国青年创业基地)。申请执行人安捷利(番禹)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共青城赛龙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代小权货款争议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4日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44号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捷利(番禹)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共青城市辖区,本案由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安捷利(番禹)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共青城赛龙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代小权货款争议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4日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44号裁决书]由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武宁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报刚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李明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向夏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