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终202号原公诉机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霄。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于2016年1月21日被抓获归案。2016年1月2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合肥市第二看守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霄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皖010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卢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卢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霄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卢霄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卢霄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霄撤回上诉。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恒
审 判 员 陈秀琴
代理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汤中杰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