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1688号原告骆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庞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庞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骆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云峰
审 判 员 陈国新
人民陪审员 许素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燕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