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财保9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居民。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干部。申请人王某某、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为确保申请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龚永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