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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1926号

苏守飞与李明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守飞,李明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1926号原告苏守飞。被告李明右。委托代理人沈如云,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守飞与被告李明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克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