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蜀民初字第239号原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文锦中路深业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王荣晖,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诚,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烨,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 丽
代理
审判员 徐 俊
人民陪审员 黄扣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