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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蜀民初字第239号

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蜀民初字第239号原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文锦中路深业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王荣晖,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诚,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烨,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 丽

代理

审判员 徐 俊

人民陪审员 黄扣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