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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463号

胡文平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中牟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胡文平,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中牟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463号原告胡文平,女,生于1988年12月11日,汉族。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中牟县分公司,住所地:中牟县。负责人刘海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颜,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平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中牟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文平负担。

审 判 长  孙彦伟

审 判 员  杜雪霞

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思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