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113号原告严双。被告周祥艳。被告杨金钢。
原告严双诉被告周祥艳、杨金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严双以被告主体不符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严双负担。
审 判 长 周奇光
审 判 员 张亚萍
人民陪审员 周伟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应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