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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民初113号

严双与周祥艳、杨金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严双,周祥艳,杨金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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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113号原告严双。被告周祥艳。被告杨金钢。

原告严双诉被告周祥艳、杨金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严双以被告主体不符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严双负担。

审 判 长  周奇光

审 判 员  张亚萍

人民陪审员  周伟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应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