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784号原告何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代理人何文梅,女,贵州省桐梓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证据和事实变化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智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文 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