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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1784号

何光某与李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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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桐梓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784号原告何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代理人何文梅,女,贵州省桐梓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证据和事实变化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智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文 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