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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00585号

郭峰与杨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峰,杨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585号申请执行人郭峰,女,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杨志伟,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杨志伟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第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学金

审 判 员 何希贵

审 判 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凤 洲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1724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正阳县新华书店。

被执行人:正阳县雷寨乡甘楼村实验小学。关于人正阳县新华书店与正阳县雷寨乡甘楼村实验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史学金

审判员何希贵

审判员李强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凤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