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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380号

原告乔满元与被告张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满元,张凤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3380号原告乔满元,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委托代理人白东,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莲,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桥西新区。委托代理人王立军,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满元与被告张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满元委托代理人白东、被告张凤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乔满元诉称,2013年9月15日被告张凤莲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原告提起诉讼,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支付2013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2日的利息54103元,并按照年利率的6%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2月3日起到付清本金时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的事实存在。2、谷茂诈骗的一审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关于谷茂诈骗一案中没有认定曾经为原告女儿办理工作的事实。

被告张凤莲辩称,原告虽然持有借条,但是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借款关系,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也从未支付借款给被告,该借条形成是原告委托谷茂(谷茂现在在太原第二监狱服刑)为其女儿办工作支付的费用,由被告作为中间人为二人证明此事打下借条。根据相关法律关系,原告起诉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借条中的35万元,原告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给被告,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的借贷合同关系并没有生效,被告不承担还款的法律后果。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自己的主张,被告提供以下证据:1、起诉意见书(复印件),证明南郊区公安分局将原告作为受害人列入起诉意见书中,就是乔满元委托谷茂为其女儿办工作给了其35万元的事实。2、户籍证明(复印件),证明谷茂的个人身份信息。3、会见证(复印件),证明谷茂在太原市第二监狱服刑。4、银行历史交易清单(复印件),证明被告陈述属实,是乔满元支付给谷茂的找工作的费用。5、张凤莲与乔满元的电话录音一份,证明原告在该录音中认可其没有借款给被告,仅因被告给原告打借条,所以要求被告还钱的事实;乔满元自述钱是往谷茂卡上打的与当庭陈述给付现金完全相反。所以原告的诉求内容都是虚假的。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被告张凤莲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乔满元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借期三个月,归还期12月15日前。借款人张凤莲,2013年9月15日”。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条可以证实被告张凤莲向原告借款35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解借条是原告乔满元委托谷茂为其女儿找工作支付的好处费,被告张凤莲只是作为证明人给原告出具的借款条。被告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该辩解不符合常理,并且被告提交的大同市南郊区公安分局的刑诉字(2014)000026号起诉意见书,没有写明具体的事宜,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31号判决书中对此没有表述。被告提供的录音资料,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反驳原告的借条,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要求被告张凤莲归还借款3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在规定期限内,被告张凤莲未归还借款,原告要求支付延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54103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按年利率6%支持2013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1125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凤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乔满元借款35万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12月2日的逾期利息41125元,之后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1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丽霞

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

人民陪审员  王宇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相文飞温砚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