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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547号

刘佩玉、李金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佩玉,李金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547号申请执行人刘佩玉,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金智,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刘佩玉与李金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年××月××日

书 记 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