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547号申请执行人刘佩玉,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金智,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刘佩玉与李金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年××月××日
书 记 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