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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1580号

潘大亮诉张元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大亮,张元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580号原告潘大亮,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张元胜,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大亮诉被告张元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大亮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大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潘大亮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永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