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467号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山东省陵县陵州路西首路北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延钊,该联社资产部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庆同,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岳书珍,女,1966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朱昌温,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于桂芝,女,1958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朱传新,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孙秀莲,女,1966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庆同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孙德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富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