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李智奇,1974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罗正光,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秀华,公民身份证号码。关于李智奇与罗正光、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23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罗正光、王秀华按(编号:2015年第1月28号)借款合同继续履行,借款展期至2018年10月1日。李智奇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1000000元及债务利息100000元。2、执行费12400元,合计11124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罗正光、王秀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1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