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614号
原告:新干县金鑫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城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习伯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家旺,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金鑫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家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干县金鑫石业有限公司以经法院做工作,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金鑫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金鑫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为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金鑫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习文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