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858号
原告:苏金梅,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广东肇庆动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肇庆本田金属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何韶。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金梅诉被告广东肇庆动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赔偿了相关损失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金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嘉慧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