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432号原告吕某某,女,满族,农民。被告孟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吕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德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琳琳
吕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432号原告吕某某,女,满族,农民。被告孟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吕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德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