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1380号原告沈阳联东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培海,男。被告董玲。
原告沈阳联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现不同意以公告方式送达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现不同意垫付公告费用以公告方式送达被告,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应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联东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马腾飞二0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