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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397-1号

宋仪长与荥经县宏源特种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仪长,荥经县宏源特种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397-1号申请执行人宋仪长,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荥经县宏源特种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烟竹乡张家社。

法定代表人:张九明。本院在执行宋仪长申请荥经县宏源特种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荥经县宏源特种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停产阶段,暂无可供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宋仪长申请荥经县宏源特种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剑波

审判员  呼 华

审判员  罗 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华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