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443号原告严某,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XX村一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李某,陕西省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XX村十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审判员 任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封彦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