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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1443号

原告严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严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443号原告严某,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XX村一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李某,陕西省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XX村十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审判员 任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封彦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