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242号原告张惠君,男,汉族。被告宁陵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陈富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君诉被告被告宁陵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惠君立案时未预交诉讼费,经催交仍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李 豫
审判员 丁晓环陪审员 边丽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印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