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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更00219号

谢卫亭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更00219号罪犯谢某。现在浙江省瑞安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浙0381刑初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本院认为:罪犯谢某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四日(刑期至2016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玲珑

审判员  徐继松

审判员  叶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熙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