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孙洪伟。被执行人王炳全。被执行人汪彩莲。被执行人孙玉涛。被执行人任宪华。被执行人刘修平。被执行人李丹聚。被执行人陈波阳。被执行人冷奇。被执行人乔培刚。本院在执行孙洪伟诉王炳全、汪彩莲、孙玉涛、任宪华、刘修平、李丹聚、陈波阳、冷奇、乔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进军
审判员 赵新刚
审判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