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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1043号

秦文与尚晓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秦文,尚晓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043号原告秦文。被告尚晓梅。

原告秦文诉被告尚晓梅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秦文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秦文承担。

审 判 长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