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043号原告秦文。被告尚晓梅。
原告秦文诉被告尚晓梅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秦文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秦文承担。
审 判 长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文博
秦文与尚晓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043号原告秦文。被告尚晓梅。
原告秦文诉被告尚晓梅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秦文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秦文承担。
审 判 长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