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891号原告新疆精诚汇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惠民。委托代理人赖俊臣,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善程,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负责人薛文仁。委托代理人蒋林,公司员工。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宝华。委托代理人蒋林,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精诚汇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新疆精诚汇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精诚汇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精诚汇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新疆精诚汇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