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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执字第00267号

泰州市旺灵绝缘材料厂与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州市旺灵绝缘材料厂,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国信通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旺灵绝缘材料厂,住所地泰州市永安。法定代表人XX明,厂长。委托代理人杨舜生,江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郁蔚铭,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郁蔚铭,董事长。泰州市旺灵绝缘材料厂(以下简称旺灵厂)与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国信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国信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泰中商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靖江国信公司、张家港国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偿还旺灵厂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诉讼费用58100元,由旺灵厂负担6210元,靖江国信公司、张家港国信公司负担51890元。因靖江国信公司、张家港国信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旺灵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后,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具体分述如下:1、依法查封靖江国信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苏M×××××别克牌和苏M×××××帕萨特牌小型汽车各一辆及张家港国信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苏E×××××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已发函给公安车管部门,要求协助本院扣押);2、冻结张家港国信公司在靖江国信公司所持有登记金额为1100万元股权;3、轮候冻结张家港国信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的所持有应收账款。除此之外,本案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两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两次书面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本院告知,本院将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有异议,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但至今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中商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红祥执行员  万 辉执行员  鲁兵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