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986号之一原告武胜,工人。被告孙敬刚。被告沈秀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519号。负责人黄勇,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鲁1791民初98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孙敬刚向本院交纳80000元的保证金,本院应当解除对涉案车辆RC008A号小型的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涉案车辆RC008A号小型的轿车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刘瑞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