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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986号之一

武胜与孙敬刚、沈秀英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胜,孙敬刚,沈秀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986号之一原告武胜,工人。被告孙敬刚。被告沈秀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519号。负责人黄勇,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鲁1791民初98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孙敬刚向本院交纳80000元的保证金,本院应当解除对涉案车辆RC008A号小型的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涉案车辆RC008A号小型的轿车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刘瑞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