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864号原告田东君(曾用名田冬军、田冬君)。委托代理人田奇柱。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孟金娥。被告覃正晶。被告郭先双。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东君与被告孟金娥、覃正晶、郭先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东君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金娥、覃正晶、郭先双的房屋征收款2782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为了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原告田东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孟金娥、覃正晶、郭先双应得的征收款278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田奇柱所有的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林业路8号房屋(房产证号为张房权证永定字第××号、土地证号定国用92字第1911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廷杰
人民陪审员 李启兰
人民陪审员 许年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陈朝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