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特1800号
申请人:李桐斌,男,1973男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申请人:张凤敏,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桐斌与申请人张凤敏关于交通肇事纠纷裁定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交通肇事纠纷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李桐斌与申请人张凤敏就关于交通肇事纠纷于2016年4月1日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火炬开发区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申请人一致同意由申请人李桐斌向申请人张凤敏支付56000元作为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等一切费用);
二、申请人李桐斌于2015年7月20日向申请人张凤敏支付56000元;
三、赔偿款支付完毕后,事故双方就此了结本案纠纷,申请人莫浪燕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申请人何自由主张损害赔偿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