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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字1566号

卢书华与卢素金、卢书朗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卢书华,卢素金,卢书朗,卢素乾,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字1566号

原告:卢书华,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卢素金,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卢书朗,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卢素乾,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卢军,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卢书华诉被告卢素金、卢书朗、卢素乾、卢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书华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卢书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书华负担。

审判员 陶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巩羽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