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字1566号
原告:卢书华,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卢素金,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卢书朗,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卢素乾,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卢军,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卢书华诉被告卢素金、卢书朗、卢素乾、卢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书华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卢书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书华负担。
审判员 陶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巩羽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