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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行审15号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与冯成奎房征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冯成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5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区长。

委托代理人:徐月,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艳辉,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冯成奎(已故)权利人:冯军东,住红旗街道(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被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政征补字[2015]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听证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在征收范围内有私有产权房屋一套,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南胡同,建筑面积为51.3平方米。被申请人的房屋评估单价为4627元/平方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各项证据经审查真实性无异议。根据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长二府发〔2011〕37号《关于通安地块(二期)房屋征收的决定》,对被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实施征收,符合城市规划需要,具备公益性、合法性。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依法进行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公告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作价评估并送达了评估报告。在就房屋征收补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政府依法按照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给被征收人。上述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补偿决定公平合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视为服从行政裁决。对二政征补字[2015]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申请人应主动履行,并将房屋倒出交由政府拆除。经催告仍拒不履行,应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二政征补字[2015]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楠楠

审 判 员  赵春生

人民陪审员  田雪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翟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