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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6834号

吴伟慧与张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伟慧,张晓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6834号原告吴伟慧,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瑞,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芳,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晓青,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才添,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慧与被告张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慧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伟慧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吴伟慧负担。

审 判 长  林 贵

代理

审判员  翁秋英

人民陪审员  王开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伟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