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3民初221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王某某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敏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荣 丽 来源:百度搜索“”